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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动态调整后的安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鄂价费[2016]99号)精神,我局对“安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清单”、“安陆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安陆市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现予公布,自二0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安陆市物价局
2016年10月27日
附:1.安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清单.xls
2.安陆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xls
3.安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xls
安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清单 | ||||||||
编号 |
收费 部门 |
执收单位 |
项目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项目批准依据 |
标准批准依据 |
备注 |
一 |
教育 |
|||||||
公办幼儿园 |
1 |
公办幼儿园保育费 |
见文件安价费【2015】35号 |
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鄂价费规[2012]36号 鄂办发[2014]48号 鄂价费[2014]141号 |
|||
2 |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
教财[1996]101号 教财[2003]4号 |
鄂价费〔2015〕170号 |
|||||
(1) |
普通高中学费 |
省级示范(重点)高中和市级示范(重点)高中为900元/生.学期,一般普通高中630元/生.学期 |
同上 |
同上 |
||||
(2) |
住宿费 |
教财[1996]101号 |
《湖北省定价目录》 |
|||||
安陆市第一高级中学 |
280元/生.学期 |
安价费[2015]36号 |
新校区普通公寓 |
|||||
见文件 |
安价费[2015]36号 |
新校区高级公寓 |
||||||
安陆市第二高级中学 |
280元/生、学期 |
安价函[2014]24号 |
||||||
见文件 |
安价费[2015]37号 |
改造后的公寓 |
||||||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
3 |
学费、住宿费 |
教财[1996]101号 |
鄂政办发[2000]128号 |
||||
(1) |
学费 |
一般专业2400元/生.年, 重点专业3120元/生.年,艺术专业学费(见文件) |
同上 |
同上 |
||||
(2) |
住宿费 |
200元/生.学期 |
安价函字[2011]12号 |
|||||
解放路初中 |
4 |
住宿费 |
260元/人.学期 |
鄂价费字[1995]16号 鄂政办电[1998]64号 |
鄂价费字[1995]16号 |
|||
二 |
||||||||
5 |
★证照费 |
发改价格[2004]2230号鄂价费[2004]257号 |
||||||
(1) |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
价费字[1993]164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
发改价格[2013]162号 |
|||||
① |
因私护照 |
200元/证,合订加注20元/项次 |
计价格[2000]293号 |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
||||
② |
出入境通行证 |
一次有效20元/证,二次有效50元/证,多次有效100元/证 |
财综[2008]9号 |
价费字[1992]240号 |
||||
③ |
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
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 |
计价格[2002]1097号 |
|||||
来港澳通行证(包括印刷、签发、管理等各项费用) |
100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往来港澳通行证加注 |
20元/项.次 |
同上 |
同上 |
|||||
前往港澳通行证 |
50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赴港澳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签注 |
公境[2002]151号、1559号 |
计价格[2002]1097号 |
||||||
一次有效签注 |
2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二次有效签注 |
4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 |
1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 |
3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一年以上(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证 |
150元/件 |
同上 |
发改价格{2005]77号 |
|||||
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证 |
200/件 |
同上 |
同上 |
|||||
④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
发改价格[2011]1389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财综[2005]58号 |
发改价格[2011]1389号 |
|||||
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25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补办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5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20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 |
||||||||
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 |
2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 |
1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一年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 |
1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口岸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 |
5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一年以上(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证 |
150元/件 |
同上 |
发改价格{2005]77号 |
|||||
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证 |
200/件 |
同上 |
发改价格{2005]77号 |
|||||
⑤ |
台湾同胞定居证 |
10元/证 |
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 |
|||||
⑥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多次签注时收费100元/件 |
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 |
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 |
||||
(2) |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 |
财综[2012]97号[1992]价费字240号 |
鄂价费[2016]99号 |
|||||
① |
户口簿 |
同上 |
同上 |
|||||
装订式 |
3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插页式 |
3.5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集体户口 |
15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② |
户口迁移证件 |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准迁证5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3) |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财综[2007]34号, 发改价格[2005]436号, 财综[2004]8号,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
申领、换领收 |
20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 |
40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临时身份证 |
10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交警大队 |
(4) |
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 [1992]价费字240号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 |
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
|||
① |
号牌(含临时) |
同上 |
同上 |
|||||
汽车反光号牌 |
50元/副 |
同上 |
同上 |
|||||
挂车反光号牌 |
35元/副 |
同上 |
同上 |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 |
35元/副 |
同上 |
同上 |
|||||
摩托车反光号牌 |
25元/副 |
同上 |
同上 |
|||||
机动车临时号牌 |
2元/张 |
同上 |
同上 |
|||||
② |
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 |
同上 |
同上 |
||||
③ |
号牌架 |
铁质及同类产品5元/只(含安装费);铝合金及同类产品10元/只(含安装费) |
同上 |
同上 |
||||
(5) |
机动车辆行驶证、登记费、驾驶证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 计价格[2001]1979号 计价格[1994]783号 [1992]价费字240号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鄂价费[2005]4号 鄂价费[2016]99号 |
工本费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
||||
机动车行驶证 |
机动车行驶证2元/本;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2元/本 |
同上 |
同上 |
|||||
机动车登记证 |
4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驾驶证工本费 |
2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6 |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1992]价费字240号 |
价费字[1992]240号 |
|||||
机动车检测线检测 |
同上 |
同上 |
||||||
汽车 |
零收费 |
同上 |
同上 |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零收费 |
同上 |
同上 |
|||||
摩托车 |
零收费 |
同上 |
同上 |
|||||
7 |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
零收费 |
财综[2001]67号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
计价格[2001]1979号 |
||||
三 |
民政 |
|||||||
婚姻登记处 |
8 |
登记费 |
||||||
(1) |
婚姻登记费 |
婚姻登记精装零收费/对;简装零收费/对 |
财综[2002]7号 计价格[2001]523号[1992]价费字249号 |
价费字[1992]249号 鄂价费字[1992]108号 计价格[2001]523号 鄂价费字[2001]210号鄂价费[2016]99号 |
||||
社会救助局 |
(2) |
收养登记费 |
申请手续费、收养证工本费、收养登记调查费、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实行零收费;公告费按实缴纳。 |
计价格[2001]523号 [1992]价费字349号 |
价费字[1992]349号 鄂价费字[1992]108号 计价格[2001]523号 鄂价费字[2001]210号 |
|||
殡葬管理所 |
9 |
殡葬收费 |
[1992]价费字249号 |
价费字[1992]249号 鄂价费字[1992]108号 |
||||
(1) |
殡葬火化收费 |
安价费[2014]47号 |
||||||
① |
普通炉 |
300元/具 |
||||||
② |
高档炉 |
550元/具 |
未成年尸减半 |
|||||
③ |
拣灰炉 |
930元/具 |
||||||
(2) |
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 |
260元/趟 |
城区至殡仪馆 |
|||||
(3) |
存放(含冷藏) |
12元/小时.具 |
||||||
(4) |
骨灰存放 |
48元/年 |
||||||
四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
人社局 |
10 |
人事合同仲裁费 |
零收费 |
鄂价费字[1992]198号 |
鄂价费字[1992]198号 鄂价费[2016]99号 |
|||
孝感二技校 |
11 |
技工学校收费 |
鄂价费字[1997]375号 |
鄂政办发[2000]128号 |
||||
1.学费 |
鄂价费字[1997]375号 |
同上 |
||||||
2.住宿费 |
鄂价费字[1997]375号 |
同上 |
||||||
五 |
国土资源 |
|||||||
矿管中心 |
12 |
★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磷矿石、钨、钼、稀土) |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见文件。 |
, 财税[2015]53号 |
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磷矿石。 2015年5月1日起,取消稀土、钨、钼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
|||
国土资源局 |
13 |
★土地复垦费 |
《土地管理法》 |
湖北省政府第84号令(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财税[2014]77号 |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
|||
建设用地 |
||||||||
采矿(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所破坏的土地 |
15000元/公顷 |
|||||||
废弃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场、灰渣地、污水池、垃圾场等 |
12000元/公顷 |
|||||||
废弃的水利工程、宅基地、基建用地、废弃的公路、铁路、站、场及道路两旁的土地和修路筑堤挖损的土地 |
9000元/公顷 |
|||||||
其他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 |
6000元/公顷 |
|||||||
林果用地 |
||||||||
采矿(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所破坏的土地 |
17000元/公顷 |
|||||||
废弃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场、灰渣地、污水池、垃圾场等 |
12750元/公顷 |
|||||||
废弃的水利工程、宅基地、基建用地、废弃的公路、铁路、站、场及道路两旁的土地和修路筑堤挖损的土地 |
9750元/公顷 |
|||||||
其他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 |
6750元/公顷 |
|||||||
种植用地 |
||||||||
采矿(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所破坏的土地 |
18750元/公顷 |
|||||||
废弃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场、灰渣地、污水池、垃圾场等 |
13500元/公顷 |
|||||||
废弃的水利工程、宅基地、基建用地、废弃的公路、铁路、站、场及道路两旁的土地和修路筑堤挖损的土地 |
10500元/公顷 |
|||||||
其他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 |
7500元/公顷 |
|||||||
水产养殖用地 |
||||||||
采矿(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所破坏的土地 |
22500元/公顷 |
|||||||
废弃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场、灰渣地、污水池、垃圾场等 |
15000元/公顷 |
|||||||
废弃的水利工程、宅基地、基建用地、废弃的公路、铁路、站、场及道路两旁的土地和修路筑堤挖损的土地 |
12000元/公顷 |
|||||||
其他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 |
9000元/公顷 |
|||||||
14 |
★土地闲置费 |
向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费用,征收标准为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 |
《土地管理法》 |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闲置征收管理办法》(鄂土资规[2015]1号),财税[2014]77号 |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
|||
15 |
★耕地开垦费 |
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的,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使用其他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
《土地管理法》 |
鄂政发[1999]52号第4条第1项,财税[2014]77号 |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
|||
16 |
★房屋登记费 |
发改价格[2008]924号,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5]68号 |
发改价格[2008]924号财税[2014]101号 |
发改价格[2008]924号 |
||||
(1) |
住房 |
零收费 |
同上 |
同上 |
||||
(2) |
非住房 |
零收费 |
同上 |
同上 |
||||
六 |
住房城乡建设 |
|||||||
17 |
★住房转让手续费 |
新建商品房1.4元/平方米 |
发改价格[2011]534号 计价格[2002]121号 财税[2014]101号 |
鄂价房服[2002]77号 |
||||
18 |
★白蚁防治费 |
[1992]价费字179号 财税[2015]68号 |
[1992]价费字179号 |
|||||
(1) |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收费 |
每平方米1.4元 |
同上 |
同上 |
||||
(2) |
经单位或个人申请,对室内装饰装修房屋开展白蚁预防,白蚁预防收费按装饰装修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
每平方米4元 |
同上 |
同上 |
||||
建设局 |
19 |
★污水处理费 |
居民0.95元/吨,非居民1.40元/吨 |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 |
孝价发[2015]50号 |
|||
20 |
★城镇垃圾处理费 |
见文件 |
计价格[2002]872号 |
鄂价法规[2005]89号 |
||||
21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见文件 |
建城[1993]410号 |
建城[1993]410号 鄂建[1994]57号 鄂建[1996]324号 |
||||
22 |
★绿化补偿费 |
150元/平方米 |
湖北省政府令75号 |
鄂价费字[2001]329号 |
小型微型企业、煤炭原油天然气磷矿石免征;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
|||
七 |
交通 |
|||||||
公路管理局 |
23 |
★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普通公路) |
见文件 |
鄂价费规[2013]97号鄂财综复[2002]442号 |
鄂财综复[2002]442号 鄂价费[2003]100号 |
|||
八 |
水利 |
|||||||
水利局 |
24 |
★水资源费 |
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 财综[2011]19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 财综[2003]89号 [1992]价费字181号 |
价费字[1992]181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省政府令第285号 鄂价费[2009]168号 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对农业生产取用水目前暂不下收水资源费。其他不需申领取水许可证,、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执行。 |
|||
1、地表水(含取用暗河河水) |
同上 |
同上 |
||||||
工业生产取用水 |
0.15元/立方米 |
同上 |
同上 |
|||||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 |
0.05元/立方米 |
同上 |
同上 |
|||||
水力发电 |
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5元收取 |
同上 |
同上 |
|||||
2、地下水 |
同上 |
同上 |
||||||
工业生产取用水 |
0.20元/立方米 |
同上 |
同上 |
|||||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 |
0.10元/立方米 |
同上 |
同上 |
|||||
其他取用水 |
0.25元/立方米 |
同上 |
同上 |
|||||
3、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同上 |
同上 |
||||||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以下(含3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2倍收费 |
同上 |
同上 |
|||||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50%(含5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收费 |
同上 |
同上 |
|||||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收费 |
同上 |
同上 |
|||||
25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财综[2014]8号 |
发改价格[2014]886号 鄂价费[2016]99号 |
水土保持补偿费中的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开采矿产资源等收费由现行的每平方米(立方米)2元降为1.5元。 |
||||
26 |
★河道砂石资源费 |
1.5元/吨 |
省政府令第333号 |
鄂价环资[2014]89号 |
||||
九 |
卫生计生 |
|||||||
疾控中心 |
27 |
预防性体检费 |
90元/人.次 |
财综[2008]47号 [1992]价费字314号 |
价费字[1992]314号 鄂价费[2015]71号 |
|||
28 |
预防接种劳务费 |
详见孝价发【2015】80号 |
|
同上 |
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不得收费 |
|||
卫生计划生育监督综合执法局 |
29 |
社会抚养费 |
财规[2000]29号 |
|
||||
(1) |
城镇居民违反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 |
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分别征收 |
同上 |
同上 |
||||
(2) |
农村村民违反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 |
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村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分别征收 |
同上 |
同上 |
||||
(3) |
符合条件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 |
当事人双方各500元。 |
同上 |
同上 |
||||
(4) |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
当事人双方各500元。 |
同上 |
同上 |
||||
十 |
人防办 |
|||||||
人防办 |
30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安陆城区) |
800元/平方米 |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10]1235号 |
计价格[2000]474号 鄂价费规[2013]80号 |
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标准按标准的80%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安80%收取。 |
||
十一 |
||||||||
31 |
★诉讼费 |
|
鄂价费[2008]5号 |
|||||
1、案件受理费 |
同上 |
同上 |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按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
|||||
(1)财产案件 |
按请求的价额或金额。 |
|||||||
不超过1万元的 |
5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按2.5%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
按2%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按1.5%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
按1%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
按0.9%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按0.8%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按0.7%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
按0.6%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
按0.5% |
同上 |
同上 |
|||||
(2)非财产案件 |
||||||||
离婚案件 |
2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 |
3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
其它非财产案件 |
8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10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
||||
(4)劳动争议案件 |
1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5)行政案件 |
同上 |
同上 |
||||||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
1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其它行政案件 |
5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
8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2、申请费 |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按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
|||||||
(1)申请执行的 |
同上 |
同上 |
||||||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 |
50元至500元 |
同上 |
同上 |
|||||
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
5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按1.5%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按1%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按0.5%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
按0.1% |
同上 |
同上 |
|||||
(2)申请保全措施的 |
同上 |
同上 |
按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 |
|||||
不满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
3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按1%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10万的部分 |
按0.5% |
同上 |
同上 |
|||||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
同上 |
同上 |
|||||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
1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
4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6)破产案件 |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同上 |
同上 |
|||||
(7)海事案件 |
同上 |
同上 |
||||||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
1000元至1万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
1000元至50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
1000元至50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
10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
10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十二 |
环保 |
|||||||
环境监察大队 |
32 |
★排污费 |
财综[2003]38号 四部委令第31号 财税[2015]71号 |
四部委令第31号 |
||||
(1)污水排污 |
0.7元/污染当量,每一排放口计征污染当量前三项 |
同上 |
同上 |
从2015年7月1日起,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的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为1.4元;从2016年7月1日起,再调整为2.8元 |
||||
(2)废气排污 |
0.6元/污染当量,每一排放口计征污染当量前三项。其中:烟尘按每吨燃料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
同上 |
同上 |
从2015年7月1日起,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为1.2元;从2016年7月1日起,再调整为2.4元 |
||||
(3)固体废物及危险物排污 |
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
同上 |
同上 |
|||||
(4)噪声排污 |
见文件 |
同上 |
同上 |
|||||
十三 |
各有关部门 |
|||||||
33 |
考试考务费 |
省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
省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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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短期培训班收费 |
见文件 |
鄂办文[2003]48号 |
鄂价费字[1998]4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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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有★为涉企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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