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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高校非学历教育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 2023-08-12 13:26:34
  • 此次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从管理体制和职责、立项与招生、教学管理、财务管理、条件保障、监督管理与处罚等方面,对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提出三十五条规范要求。

    据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介绍,《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开放大学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应参照《规定》执行。从办学行为看,除面向本校师生开展的各种内部培训,以及自学考试助学辅导外,高校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都应按照《规定》执行。

    南都记者注意到,《规定》强调高校要全面落实办学主体责任。《规定》明确,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高校党委应履行好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党组织对涉及非学历教育工作的政治把关作用。在办学过程中,严禁高校委托校外机构代理招生,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如确有合作办学需要,要坚持高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

    同时,全面规范高校非学历教育的办学行为。在管理体制方面,高校应按照“管办分离”原则,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对非学历教育实施归口管理,且归口管理部门不得设立在实际举办非学历教育的院系或部门。

    在立项与招生方面,严格立项审批,规范项目名称,加强信息公开。在合作办学方面,对合作办学规模、合作方资质背景、合作中的责权利分配,以及合作办学合同签署做了具体规定,严禁项目整体外包。

    在教学管理方面,就制度建设、教学形式、资源建设,以及证书发放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在财务管理方面,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制度,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